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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机构名称: 茶陵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茶陵县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91号,2009年12月7日公安部令第111号第一次予以修改,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二次予以修改,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三次予以修改)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及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机构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4.送达责任:按时送达;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第一百六十七条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百六十九条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分为:责令限期整改、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分为:告诫、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   第一百七十条责任承担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审核人和批准人。 前款所称审核人,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责任追究机关按照下列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告诫、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处理的,由本行政机关决定或者由任免机关决定;   (三)取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资格的,由发证机关决定;   (四)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五)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人代表、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