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茶陵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城市照明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
机构名称: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照明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责任事项: 1.受理审查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2.调查取证责任:现场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出示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3.审核意见责任:审查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如构成违法立案调查,如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责任: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金额到达一定标准制作则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种类及依据。6.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事项9.其他法定职责
责任事项依据: 1、责任事项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和《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一十九条。2、责任事项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3、责任事项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4、责任事项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5、责任事项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6、责任事项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7、责任事项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第四十五、第四十六、第四十八、第四十九、第五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