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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机构名称: 茶陵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自然资源调查确权股(加挂测绘和地理信息股牌子)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八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批 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4.送达责任:送达批准文书,并以书 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 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测绘成果 保密跟踪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