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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机构名称: 茶陵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疾病预防控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3.决定阶段责任:对登记人员金额进行确认。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2号公布,2018年4月27日主席令第6号予以修改)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及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