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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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机构名称: 茶陵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第55号令)   第二十五条、《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