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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网络食品经营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
机构名称: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市场秩序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第27号)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责任事项: 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222号)第九章 责任追究第一百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 (四)重大行政决策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的; (五)违反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六)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被确认无效、撤销、确认违法的; (七)违法制定裁量权基准或者不遵守裁量权基准的; (八)订立行政合同违反法定程序的;(九)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方式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的; (十)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的; (十一)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十二)不依法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会结果的; (十三)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十四)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