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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机构名称: 茶陵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耕地保护监督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一)《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章全章。 (二)《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三)《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四章全章。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