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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机构名称: 茶陵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审批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湘政办发〔2011〕21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