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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
机构名称: 茶陵县教育局
责任处室: 人事股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2. 湘政办发〔1993〕29号《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评选暂行办法》(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3. 关于公布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2、推荐责任 3、上报责任:审查合格的上报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教育厅做奖励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2. 湘政办发〔1993〕29号《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三条:评选办法。“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每5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校和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推荐人选,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四条:奖励办法。“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获得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授予“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称号,颁发证书、奖金(奖金由湖南省教育基金会提供)。符合 “湖南省先进工作者”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湖南省先进工作者”待遇。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