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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城市道路照明拆迁审批
机构名称: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照明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责任事项: 1.受理审查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2.调查取证责任:现场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出示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3.审核意见责任:审查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如构成违法立案调查,如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责任: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金额到达一定标准制作则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种类及依据。6.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事项8.其他法定职责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