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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机构名称: 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室: 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0 号)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0 号)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实地审查的方式。实地审查时,应当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重点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进行现场勘察,审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的考勤、实际工时、休息情况。同时,按照适当比例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进行座谈,听取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座谈会要制作签到名单及座谈会记录,座谈人员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决定责任:《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0 号)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13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或延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 日,但应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并将《延期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送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监管责任:《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0 号)第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特殊工时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度用人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监督检查户数不得少于已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度用人单位的20%。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