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湖口镇镇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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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进行初审
机构名称: 茶陵县湖口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茶陵县湖口镇人民政府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第52号)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第54号)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 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市区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湘民发〔2016〕4号)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县级残联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验收或不予验收【根据具体权力类型】决定;法定告知(不予验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及办件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决定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第三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 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市区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湘民发〔2016〕4号)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县级残联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