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湖口镇镇本级 切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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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湖口镇镇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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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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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机构名称: 茶陵县湖口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茶陵县湖口镇人民政府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第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第649号)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责任事项: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给付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 第二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发给《特困人员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责任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