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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机构名称: 攸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职业健康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责任事项: (一)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二)审查环节责任 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2.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3.组织听证审查; 4.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三)决定环节责任 1.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确认决定,制作文书; 2.不予确认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四)送达环节责任 当场送达申请人。(五)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