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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机构名称: 攸县教育局
责任处室: 政工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提交申诉内容材料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诉内容由相关职能股室审查。 3.决定责任:教育局相关职能股室依法审查决定。 4.送达责任:传达发文到学校,学校送达到本人。 5.事后监管责任:教育局办公室督查相关职能股室和学校办理申诉事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的教师申诉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的教师申诉材料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诉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在审核教师申诉材料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教师遭受较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7.应当告知当事人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