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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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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机构名称: 攸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通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事后监管责任:对正式发布的广告与备案的是否一致进行核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