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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攸县税务局
责任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攸县税务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40号)第一条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第一条 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责任事项: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一条) 2.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发布)
追责对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攸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