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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代开发票作废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攸县税务局
责任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攸县税务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责任事项: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一条) 3.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50号修改)第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攸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