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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教师资格证书补证、补表服务
机构名称: 攸县教育局
责任处室: 政工股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职权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3.决定责任:教育局相关职能股室依法决定办理。 4.送达责任:通知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的教师补证、补表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的教师补证、补表材料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在审核教师申报材料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教师遭受较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7.应当告知当事人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