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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机构名称: 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勘察设计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第77号)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及常委会〔2007〕第84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在接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工程是否具备审查条件以及具体的审查时间、办法。如不具备审查条件,应向业主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 审查责任: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审批机关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审批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做出必要的补充、修改,并落实工程建设必备的前提条件后,才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作退件处理。 决定责任:对符合审批要求的出具初步设计批复 送达责任:窗口直接送达。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通用法律规范:《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特别法律规范:《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