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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机构名称: 攸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不动产登记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收取办件资料;审查责任:对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承诺的办事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或告知补正资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查看或调查;决定责任:决定受理(办理)或不予受理(办理)。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4、6、7条
追责对象范围: 受理人员、办理人员、登记中心负责人、主管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