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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机构名称: 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房产综合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攸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草案)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知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暂停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或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或者《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款项,监管部门可按照《合作协议》、《监管协议》的约定与其取消合作关系,不得再进行预售资金的监管,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未经监管部门同意,擅自支付重点监管资金的; (三)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合作协议》、《监管协议》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监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