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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攸县税务局
责任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攸县税务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十条 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样式见附件1)、《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十条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责任事项: 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 2.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三项)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攸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