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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政府授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审批
机构名称: 攸县民宗局
责任处室: 民族宗教事务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并报上级民族事务部门备案。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委令第2号发布)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 号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