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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攸县税务局
责任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攸县税务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第三条第(六)项 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需按规定提供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第三条第(八)项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规定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二条第(十三)项 免税品经营企业应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货物范围,填写《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并生成电子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补充填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第五条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规定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第二十五条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时,应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6.《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管员在华购买货物和增值所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 第四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应在首次申报退税前,将使(领)馆馆长或其授权的外交人员(领事官员)签字字样及授权文件、享受退税人员范围、使(领)馆退税账户报外交部礼宾司备案;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备案。外交部礼宾司将使(领)馆退税账户转送北京市税务局备案。
责任事项: 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 2.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三项)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第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攸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