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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备案
机构名称: 攸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第8号)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检查。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责任事项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公布)第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