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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机构名称: 渌口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畜牧兽医与渔业渔政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核准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