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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执业兽医注册
机构名称: 渌口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畜牧兽医与渔业渔政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69号)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第三十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7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四条 【部门规章】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