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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
机构名称: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责任处室: 环评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104号) 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不予审批应告知理由,并告知建设单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建设单位送达审批的决定;资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批复文件中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 号,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