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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地役权登记
机构名称: 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不动产登记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等工作的过程。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后续跟踪服务;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责任事项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