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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机构名称: 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
责任处室: 总工办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第77号)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及常委会〔2007〕第84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予以年检(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