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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机构名称: 渌口区教育局
责任处室: 基层党建和人事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的程序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认定材料,告知不受理缘由。 2.审查责任:对违规对象的材料、事例等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上级部门审核。 3.告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告知处罚结果。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