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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机构名称: 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土地综合整治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验收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加强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四章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副主任、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项目实施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