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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
机构名称: 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小作坊)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安徽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公告等办法加强监管,对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