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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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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机构名称: 天元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医政中医和法监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医疗机构向区卫健执法大队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3.决定责任:、区卫健局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审签予以批准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卫健执法大队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做好日常监管,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