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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
责任处室: 纳税服务科、各税源管理部门、政策法规科、法制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第三条第(六)项 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需按规定提供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第三条第(八)项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规定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二条第(十三)项 免税品经营企业应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货物范围,填写《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并生成电子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补充填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第五条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规定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第二十五条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时,应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6.《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管员在华购买货物和增值所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 第四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应在首次申报退税前,将使(领)馆馆长或其授权的外交人员(领事官员)签字字样及授权文件、享受退税人员范围、使(领)馆退税账户报外交部礼宾司备案;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备案。外交部礼宾司将使(领)馆退税账户转送北京市税务局备案。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 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 决定。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 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 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