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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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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
机构名称: 天元区教育局
责任处室: 教育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第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送达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对象范围: 教育股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