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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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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机构名称: 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材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5)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时限:即时 审查责任:(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3、时限:即时 决定责任:(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定;(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时限:1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责任:(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返还获批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即时。
责任事项依据: 通用法律规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条; 特别法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六、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