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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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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机构名称: 天元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区卫健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