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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
机构名称: 天元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医政中医和法监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7号)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第6号)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执业证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批准的执业证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督:卫健执法大队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做好日常监管,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追责对象范围: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