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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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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税收减免核准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石峰区税务局
责任处室: 第一税务所、各税源管理单位、征管股、税政股、法制股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七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处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责任事项: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制作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