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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机构名称: 石峰区人社局
责任处室: 劳动监察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告知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 4.送达责任:告知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批,下发决定书。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