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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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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机构名称: 石峰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职权范围。 2.审核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登记责任: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事项予以备案。 4.监管责任:对企业开展安全评价以及落实整改方案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明确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