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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认定
机构名称: 石峰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应急局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事故性质认定申请资料。 2.审查责任:对事故性质认定申请进行审查,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认定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 3.决定责任:事故性质认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事故现场复核勘验的,经认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