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区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石峰区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机构名称: 石峰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农村办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及时收集申报项目资料,做好文档归集工作。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 3.监管责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2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