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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终止法律援助
机构名称: 石峰区司法局(法制办)
责任处室: 公共法律服务和社区矫正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一)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四)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六)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员关于终止法律援助情况的报告;2.审查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后要对报告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是否终止法律援助;4、送达责任:将决定结果送达当事人;5.监管责任:对整个办理程序进行监督;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二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