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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机构名称: 石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处室: 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先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统计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人数,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2、审查责任:联合区财政进行审查。 3、 决定责任:按政策规定报请局党支部审批,再报区财政审核。 4、 送达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费下拨到各街道。 5、事后监管责任:联合区财政一同进行督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先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