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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及诊疗科目备案
机构名称: 石峰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卫生综合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十四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对备案资料齐全的按规定备案。 2. 公示责任:公开有关备案信息。 3. 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加强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14、15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