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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机构名称: 石峰区教育局
责任处室: 人事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