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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机构名称: 石峰区财政局
责任处室: 国库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把关非营利组织提交的免税资格的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联合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4、送达责任:与税务联合审核的结果分别在官网上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财税两家联合行文。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等。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责任主体和个人责任主体